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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的去向不是贪污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贪污犯罪中赃款的去向不影响对贪污罪的定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本罪的主观上是故意;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刑法界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其他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和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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