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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持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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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聚众斗殴中持械问题的认定。首先,械必须是人工性的器物,其次,本法条中的械必须具有杀伤性,再次,本法条中的械须具有工具性,即持该物品的人必须具有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使用该物品的目的。

聚众斗殴持械的认定

当然,使用该物品的目的不必局限于预备阶段,可以是犯罪过程中的任一阶段。即使在斗殴过程中临时取得,只要其加以使用,即具有了使用的目的。

本罪中,只要携带杀伤性器械到斗殴现场,无论是否显示,均应认定为持械。携带杀伤性器械到斗殴现场,意味着在需要时能够随时使用,这已对对方或其他人人身安全和秩序的平稳构成了威胁,亦即已侵犯了法益。显示与不显示所携带的杀伤性器械的区别在于,对社会公众的心理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而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