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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揽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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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果金融机构是擅自改变资金流向,违反国家规定的运用资金,从而为他人揽储的,很可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挪用公款罪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他人揽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