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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含义: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二、种类: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二、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三、在其他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三、处罚原则:一、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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