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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不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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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不捕是涉嫌犯罪但没有逮捕必要或者有法定不应当逮捕的情形。

定罪不捕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7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7)对应当速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8)可能胖虎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形。同时,《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8条也明确规定,对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