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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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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属于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既可能是集体性质的,也有可能是私人所有的。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职务侵占的主体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