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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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