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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复议机关错误加重处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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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是我们行事的准则,约束着我们知法守法,一旦我们触犯了法律,就要承受行政处罚,甚至担负刑事责任。当我们受到行政处罚时,如果对结果不满,可以提出诉讼来行政复议,那么行政处罚复议机关错误加重处罚怎么办?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的资料来为您解答这些疑惑。

行政处罚复议机关错误加重处罚怎么办

一、复议机关的种类

哪些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也就是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管辖,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行政复议法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机关错误,加重原行政处罚决定怎么办

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等决定,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在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之外增加新的处罚种类或者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关于上诉不加刑和行政诉讼不得加重处罚的问题,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相应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述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另据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并参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不得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即是说,如果作出处罚决定的是县公安局,你就应该向该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只能是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提出。

通过上述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都知道行政处罚复议机关错误怎么办了。行政复议需要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讼法》规定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如果在行政复议时,复议机关出错,反而加重了行政处罚的话,我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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