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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是没有固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了执行的期限,如果行政处罚是罚款类的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是收到处罚决定书15天内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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