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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一般需要经过审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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