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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减免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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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加处罚款减免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则主要包括了七种,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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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加处罚款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我们都知道在生活当中如果有违法行为的话是会受到行政处罚的额,但是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我们所受到的处罚是不一样的,所以说针对不一样的违法行为加处罚款的计算方式也是不尽相同的,下面就跟小编来看看行政处罚加处罚款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吧。

1、对加处罚款的最高额的限制

《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对加处罚款的计算方式进行限制

[2005]行他字第29号答复《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的罚款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加处罚款应区分两种情况进行计算:

举例:8月29日收到处罚决定书,罚款2万。应在15日内缴纳罚款,第16日起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依次推算只需三十三天就可以达到罚款数额。

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第48天内提起诉讼,加处罚款应自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后开始计算。即中断对加处罚款的计算,之前计算的数额一并归于消灭,加处罚款自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后重新开始计算。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样应当遵守加处罚款中断的计算方式。

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48天后提起诉讼,由于加息罚款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最高额,因此应按加处罚款的最高额计算。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惩罚和制裁。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是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处罚所要追求的目的。要达到法律的目的,必须做到违法行为人所收到的行政处罚与其过错大小相一致,如果过错很大却给予很轻的行政处罚,就起不到法律的威慑作用;如果给予过错很小的违法行为人很重的行政处罚,就有可能使其对社会产生报复心理,亦起不到防止、纠正违法行为的作用。行政处罚不想称,无法达到法律所追求的目的。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的性质,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罚的目的并不是罚款,而是通过缴纳一定金钱的方式,间接促使行政相对人尽快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行政机关所确定的执行罚款数额超过了被处罚人的承受能力,或与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显不相称,被处罚人不但不会及时履行行政处罚所设定的义务,还有可能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抵制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这将无法实现设立执行罚所要达到的目的,同时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在诉讼期间内,当事人已经缴纳了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等客观原因,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或经集体讨论后,对当事人予以减免加处罚款。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处罚加处罚款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相关资料,不管是行政处罚当中的罚款也好还是其他处罚方式的罚款金额也好,计算方式都是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变化的,所以说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在生活当中面临其它问题亦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