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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机关处理后,都要作为案件档案留存。为了保存案件材料,以备上级核查和备案;另外也是为了给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处理人和办案人在对该案进行复核时有案可查。《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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