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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机关可申请行政复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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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行政机关可申请行政复议吗?

不服行政机关可申请行政复议吗?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受理,因涉及到主体资格、受案范围等因素的问题,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结合《行政复议法》第6、9、10、11等规定可知,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因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有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进行权利救济。

二、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行政复议受理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

①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

②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③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所以当事人如果是不服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的一些行政行为,那么想要申请行政复议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只是单纯对行政机关不服从,或者是对一些行政法规或者规章不服从,那当事人不能够以此为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具体的行政行为就包括一些警告,或者是具体的行政处罚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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