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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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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可以吗?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可以吗?

可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要提交申请书,一般由上级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这一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是无权加重处罚。另外,关于复议不加罚的问题:目前虽然没有像《刑事诉讼法》有“上诉不回刑”的明确、统一的规定,但在各主管机关的复函或解释中,有相似的规定,比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处罚问题的函》中有说到:“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并参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不得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但是,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上级公安机关复议案件的裁决问题作了如下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的,维持原裁决;

(二)原裁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处罚幅度明显失当的,可以变更原裁决;

(三)原裁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在查清事实或补足证据后,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决。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要求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情况下,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为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一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原来的法律、法规规定复议申请期限不满60日的,一律按照本法规定,即复议申请期限为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

(2)原来法律、法规规定超过60日的,按照原来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一款也作了相应规定,即“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这是指除《行政复议法》以外的法律所规定的申清期限。例如,《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其复议申请期限为3个月,则该案复议申请期限仍为3个月。

(3)《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如地震、战争等;其他正当理由指不是由个人故意造成,凭主观努力也难以克服的事实,如生病、因正当理由较长时间离开固定住所等。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待这些障碍消除之后,复议期限不足60日的应补足60日;超过60日的,超过的日数是上述障碍存在的天数。

行政机关是我国承担行政职能的机关,而且是具有执法权的,可以对违法的行为进行处罚,而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结果不服的,是可能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条件是完全自愿,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并且通过申请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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