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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诉讼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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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侵权诉讼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著作权侵权诉讼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1、地域管辖

对于著作权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应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二、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三、对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级别管辖

根据《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但是各高级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应注意的是上海、广州和北京已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案件享有管辖权。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

1.直接侵权

著作权人享有专有权利,且每一项权利控制着特定的行为,如复制权控制着复制行为,他人在不符合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的条件时,实施被著作权控制的行为时即构成著作权侵权。此时即为直接侵权。其构成要件为:

第一、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许可。

第二、实施被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复制权控制的复制权;发行权控制的发行行为等。

第三、不存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条件。

第四、不以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作为认定侵权的条件。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是影响损害赔偿数额或救济方法,并非是直接侵权的认定要素。若行为人确无主观过错,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间接侵权

当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著作权控制的行为,但其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存在特定关系,如为他人侵权提供帮助行为,且存在主观故意,此时被称为间接侵权。教唆、引诱他人进行侵权,或明知他人存在侵权行为并为其提供帮助的,最终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注意的是,间接侵权必须以存在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诉讼的管辖权规定,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实施被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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