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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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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一)、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强制程序:

1、催告程序: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建设者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建设者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建设者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建设者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3、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二)、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强制程序: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除了按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之外,也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强制执行:

1、催告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建设者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建设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建设者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建设者的意见,对建设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建设者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建设者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建设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强制执行决定后,建设者有权对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建设者自行拆除。建设者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建设者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基本上就是首先进入催告的程序,催告建设者履行义务,建设者一直不拆除违法建设,再申请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若没有什么特殊的理由,将会直接进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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