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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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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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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在期间的耽误上规定是一致的,二者不属于期间的中止与中断


行 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期间的耽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 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由此可见,二者在期间耽误事 由上措辞虽略有不同,但实质是一样的。《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在期间问题上均只规定了耽误问题,并无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