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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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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有哪些

法律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有哪些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1、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申请驾驶执照的许可。

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

2、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

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经申请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都是非排他性许可。

3、以许可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独立的许可,是指许可证已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

附文件的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说明的许可。

4、以许可是否附加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权利性许可又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义务的许可也称附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丧失被许可的权利。

因此不管是什么行业,只要是具有危害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国家安全以及影响到其他行业的行为,都是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来实施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不是自己能承担起的,如果没有按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那么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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