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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行政诉讼中把握证据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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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通过以下几点掌握:
第一,客观真实性,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存在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一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但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十二条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如何在行政诉讼中把握证据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