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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1、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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