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律知识站!
>
以书面报告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图文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