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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内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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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内容有什么?
律师解析:1、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一是审查案件是否有管辖职能;
二是审查案件是否属本区域管辖;
三是确认案件是否属本级级别管辖;
四是审查案件的时效性,即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等原则;
五是审查移送管辖及指定管辖的标准和程序。
2、被处罚主体是否明确,是否适格。
一是当事人的自然信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有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是当事人的资格证明。如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等特殊被处罚主体的案件,当事人必须是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是当事人是否具有行政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等。
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一是是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二是审查违法行为的过程是否明晰,构成要素“七何”(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是否清楚;
三是涉案物品数量、货值、非法所得等数据是否计算正确等。
4、证据是否确凿。
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入手,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包括违法主体、违法行为、违法内容、危害结果等等实体和程序证据。主要从以下几个细节审查:
一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内容是否规范。检查情况是否客观、真实、准确;办案人员、当事人是否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是否注明原因。
二是先行登记保存单据是否准确、规范。保存物品与检查笔录是否一致;是否经当事人或有见证人确认等。
三是调查笔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被询问人、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涂改处有无确认,询问笔录中有无诱供、指供现象。
四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有无证件证明、委托书。
五是收集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本是否有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盖章。
六是收集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偷拍、偷录、窃听等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七是现场拍摄的照片、计算机数据、录像等视听资料是否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及当事人或证人的确认。
八是鉴定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十是证据材料是否充分。证据之间是否互相印证、环环相扣,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5、程序是否合法。
一是立案是否立案条件,是否履行了立案审批手续。
二是是否违反回避的原则。
三是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是否不少于两人,是否取得执法证件;有无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四是先行登记保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抽样取证时,是否具备规定条件;是否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规范填写、出具相关执法文书;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五是抽样取证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八是审查听取、复核、决定是否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6、定性是否准确。
一是审查违法事实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有无规避法律现象。
二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有效;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是否明确。
7、处罚是否适当。
一是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与定性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彼此一致。
二是量罚是否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则(种类、幅度)进行,有无扩大提高、降低、漏处或自立罚种现象;
三是从重、从轻、减轻或不处罚是否有事实和证据证明。
8、其他审查的事项。
包括案卷材料是否完备、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