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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审普通行政案件,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结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结果;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出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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