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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海关有关海关事务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关不予同意提供担保的行为在性质上不属纳税争议,因此无须适用复议前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二十五条担保人、被担保人对海关有关海关事务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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