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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伪造证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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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行政诉讼原告伪造证据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