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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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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

法律依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对影响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报请局长办公会议进行讨论,并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行政复议审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用的,建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建议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立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建议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10日内,未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建立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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