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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生效后溯及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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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释义》第206条的解释为:“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17年10月1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发生的民事事实和行为应依照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该日之前发生的民事事实和行为,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没有溯及力。这些事实和行为在2017年10月1日后仍处于延续状态的,可以适用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由此可见,立法者对该问题的基本倾向,即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是世界通行的法治原则,但该原则并不排斥“有利溯及既往”针对具体的条文应按照具体的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

民法总则生效后溯及力是什么

《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