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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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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鉴定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