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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速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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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是国家对于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损害了个人利益的人的赔偿,我国关于征地补偿自有一套通行全国的大标准,只是在落实到各个地方的时候,各地都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一定的细微的调整。本站小编就为您讲一讲河北高速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河北高速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一、征地补偿是什么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二、河北高速征地补偿新标准

1、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3、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4、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5、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拨付。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出具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河北高速征地补偿新标准大体就如上所述了,差不多就五条新标准的样子,在原有标准上做出了更加合理的改变,比如一些补偿工作的监督方面,进行了更加的完善,这对于河北省的各位有征地补偿要求的朋友们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情况。本站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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