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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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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黑龙江省的地域面积是非常广袤的,同时黑龙江省又属于我国跟俄罗斯的交界处,目前黑龙江省已经成为我国的较大的贸易中转站之一。黑龙江省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城市交通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每当在黑龙江省有征地工作发生的时候,黑龙江省的市民就非常关注黑龙江省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黑龙江省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黑龙江省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一)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二)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三)补偿纠纷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其实通过一系列的征地案例来看,大多数民众都把征地补偿标准的这件事情想的太过于简单了。就比如说,黑龙江省城市征地补偿标准,黑龙江省这么大的一个省份的征地补偿标准怎么可能是一样的!所以具体的标准还是由市、县政府制定了方案以后才知道的,而且确实您在这里的黑龙江省也没有标注清楚具体的位置,征地补偿标准根本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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