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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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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偿

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偿

棚户区和老城区的改造成为了当前城市建设中的热点和重点,在过去,提到棚户区,大家自然地将其和贫民区联系在一起。诚然,棚户区的经济以及生活环境较差,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美观,为了改善居民以往的居住情况,保障后续工作的有序进行,加快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各省各市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棚户区的实际情形,根据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推进城市的发展同时,关注棚户区地区原有住民的日后生活,对其日后生活予以一定的保障。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般来说,对于需进行拆迁的棚户区原住民,我们一般称之为被拆迁人,与之对应的是拆迁人。拆迁人,顾名思义,即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而被拆迁人即是需要拆迁的房屋所有者。双方就拆迁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一致之后进行签订相关的补偿安置的协议。拆迁人在凭借着拆迁许可证以及协议,进行拆迁,同时将相应的补偿款全额存入房屋拆迁的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定的账户之中。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统计之后,会进行一次性的发放

同时,拆迁的补偿可以是金钱上的补偿,也可以是回迁的安置。这点事根据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的。如果,当被拆迁人选择回迁,拆迁人应当予以同意,同时按照当地的经济情况,以及当地的房地产指导价格进行补偿。一般是多退少补,同时各省各地为了支持棚户区居民同意拆迁,出于改善当地居民生活的目的,其指导价格有时候会略低于其市场价格,个别省市要求开发商在修建商品房的同时,修建相应的保障性的住房,为原住民提供住房保障。但是如果是选择了金钱补偿的,拆迁人将拆迁的房屋以及附属物进行一次性的补偿,此时将不可以做回迁的安置。如果拆迁的房屋土地属于国有资产,或者是集体所有的,则参照一定的法规进行。比方说是共有房屋的,拆迁完成之后,将提供安置,但是安置之后的所有权将不变,即公有仍旧是公有,原来的承租人可以继续进行承租。

但是,补偿不仅仅会考虑棚户区住房的面积已经土地性质,有时候,对房屋的结构也会进行评估,即所谓的结构差价。一般来说,棚户区常见的有,砖混建楼房或平房,砖瓦结构平房或者楼房,砖建的平房或者楼房,砖土结构的平房或者楼房,土建平房。根据不同的结构系数,进行比例性的补偿。如果拆迁的房屋时非住宅性质的房屋,将会参考营业执照,税务等相关的记录进行合理的补偿。

如果选择了回迁的,其补偿一般是拆一还一,不找差价。同时由于开发可能会产生,固定的结构,一般是套用最接近的一种平方,少将不予补偿,多的部分,按照市场的差价进行补充。如果是非住宅的房屋,临街等情况时,将予以同等性质的房屋补偿。如果有出现房屋多个所有者的情况,拆迁仍然按照拆一还一的方式进行的,其具体的利益分配自行协商。

当拆迁人进行拆迁的过程中,且被拆迁人选择回迁的,在此期间的住房问题,拆迁人也必须予以一定的补偿,如住房,暖气费用,子女上学等。

以上就是关于棚户区拆迁的补偿,其详细的部分,要参考各个地区的相关规定,当发生冲突的时候,可以诉请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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