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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拆迁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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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拆迁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

遇到拆迁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

可以的。

1.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以去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的,也可以签订仲裁协议,协商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应当明确、唯一,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仲裁协议无效。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典型的合同纠纷,是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进行解决的。

二、购拆迁房合同纠纷出现了怎么办?

如果出现了此类的纠纷,那就应该拿去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进行起诉。

1.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2.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三、拆迁安置房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可以上诉到人民法院解决。

1.关于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纠纷,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因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门向拆迁人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签订了合同,必须按期拆迁。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条规定体现了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执行中的高效率要求。

2.关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诉的法律地位,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而拒不腾迁,经房屋主管部门裁决限期拆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人应作为案件原告,而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是共同被告。在处理上如租赁期限未满的,则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仍享受有使用权,拆迁人应该寻找周转房予以安置过渡。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的,该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是被拆迁人。承租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仍应保持,但租赁合同因原房屋被拆迁也应作相应修改。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无条件迁让,并承担拒迁的法律责任。如未定租赁期限的,应当确定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的使用权,责令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协约一定租赁期限。如协约不成,被拆迁人要求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法院一般应当准许。但承租人确无腾房条件的,在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后可判令拆迁人对承担人进行安置,由承租人根据承租房屋价格的实际情况,付给被拆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如果拆迁合同出现了纠纷的话,可以上诉解决,也可以进行仲裁与协商。当然强制执行也是可以的,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那就可以起诉了,但是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且写好起诉状事由以及自己的相关诉求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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