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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人是如何认定的? 上海承租公房动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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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是如何认定的?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在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
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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