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站>法律生活>征地拆迁>宅基地>浙江省东阳农村宅基地政策

浙江省东阳农村宅基地政策

法律知识站 人气:1.09W

浙江省东阳农村宅基地政策

随着中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宅基地在不断的增值农村宅基地制度也在不断地深化改革,在浙江省,当地也出台了相关的额政策。那么浙江省东阳农村宅基地政策有哪些呢?以下是本站的小编为你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东阳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有关政策

(一)对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超占宅基地,且确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可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违法超占部分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超占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可以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用虚线标注;如确实无法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在宗地图上注明批准面积和超占面积,但违法超占面积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二)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原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相关信息。

(三)对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或城镇居民,经依法继承房屋等方式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四)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且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宅基地,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五)对拆旧建新的,审批新建宅基地时,应当同时办理原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手续,收回原宅基地土地权利证书;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新宅基地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步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手续。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的,国土部门应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如逾期不办理的,国土部门公告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六)对依法继承房屋或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七)兄弟中有非农户口的,分家析产时其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按留足长辈应得面积后的平均面积计算。如按自然间分,兄弟间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相差数一间不超过8平方米、半间不超过5平方米的,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超过此标准的,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予以注记。

(八)下列情形的农村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宅基地;

2、城镇居民在农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

3、未经批准,跨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宅基地;

4、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宅基地;

5、已异地安置或批准新建,应拆旧房至今没有拆除的宅基地;

6、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未经处置、补办的宅基地;

7、在农民建房审批中隐瞒的旧宅基地;

8、其他依法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宅基地。

(九)本意见中未明确的有关事项,由市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从上述政策来看东阳市政府对东阳市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农民相对宽松,而浙江省东阳农村宅基地政策相对而言比较严格,在上述8种情况下农村宅基地是不予确权登记的,其中的第八种还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如果你有浙江省东阳农村宅基地政策相关的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本站的在线律师。

TAG标签:#政策 #东阳 #浙江省 #宅基地 #农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