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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宅基地上重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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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宅基地上重新建房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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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宅基地上新建房屋没有申请拆迁补偿

在农村,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就私自建房的情况比较普遍,由于没有审批,这类房屋往往也办不到房产证,拆迁的时候,很多地方就会把这类房屋当做违建来拆除,不给补偿或者给很低的补偿,但实际上,宅基地上未经审批建设的无证房遇到拆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是否应该给予补偿。

根据2008年出台的《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因此,在08年之前建造的房子,不受城乡规划法的约束,没有审批手续没有房产证不影响补偿,但是,同时也要注意的是,如果08年之前在耕地上或者基本农田上修建的房屋也是不合法的房屋,拆迁的时候很难获得补偿。08年之后建造的房子没有批建手续属于违法建筑,一般来说是不给予补偿的,但是,如果该房屋属于农村居民家庭唯一住房,或者被拆迁人确有正当理由但相关部门又不予审批建房的,不应当简单认定违建,不给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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