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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有:(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有:(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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