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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集体宅基地管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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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集体宅基地管理法律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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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这条规定隐含着国家允许农村住房进行转让的内容,但仅限于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