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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新规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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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新规的基本原则

如今很多城市人口考虑到城市污染越来越严重,方便养老等问题也开始向农村转移,这就牵扯到农村宅基地的买卖问题。农村宅基地的归属权以及农村宅基地转移的办理这些都是和买卖双方息息相关的,那么,农村宅基地买卖新规有哪些原则呢,本站小编将在下文为您介绍。

一、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二、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三、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

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需要走程序才受法律保护,同时又因为农村土地性质的不同,该土地不是可以随意进行买卖的。而目前惠农政策的推行,更使得农村宅基地的重要性越来越高。因此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当对农村宅基地买卖新规有所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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