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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项目中常有的思想误区你中招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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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经常有被征收方想要参考邻居的补偿数额的情况,然而邻居可能不愿提供,而征收方却以涉及他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然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同时,根据该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可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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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对于具体某户的补偿情况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内容,如果被征收方提起申请,就更应当进行公开;同时,由于房屋征收补偿并不涉及个人隐私问题,因而当被征收方可以申请查看邻居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相关推荐:拆迁协议签订后还会出现哪些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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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可以以“危房”为由拆除被征收方的房屋吗?

在实践中,经常会有征收方以被征收方的房屋属于“危房”为由拆除被征收方的房屋,且不予补偿的情况。然而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可知,征收方无权对“危房”进行认定,更无权直接进行拆除,应当由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同时,危房也并不是一定需要拆除的,根据该法第九条的规定可知,房屋被鉴定为危房,有四种方式进行处理,即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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