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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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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政府工作越来越追求廉政建设,可以体现在许多方面,例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可以更好的让公民明白政府的措施、制度,不仅有利于政府工作的高效完成,也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那么,厦门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什么?下面本站小编搜集了一些关于厦门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厦门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什么

《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意在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制度。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首长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六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策规定和发展计划方面

1、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执行情况;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方面

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优抚救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3、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4、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5、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6、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7、行政机关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8、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情况;

9、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重大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安排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3、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其建设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办公地点、通讯方式等;

2、政府领导组成人员及其分工情况;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职位、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镇(街道)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九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过程之中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四)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予以更新。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并予以澄清。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 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厦门市政府网站及有关部门网站,各级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

(三)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示)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依法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布属于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定期向社会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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