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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异地安置:(1)因分户需增加住房面积的;(2)拆除住宅房屋拆迁范围内的新建房屋为别墅、公寓和商贸等非住宅用房的;(3)原住临时建筑经审查确实需要安置住房的。(4)经市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认定不宜在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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