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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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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的购买一般是有指标规定的,但是并非所有具有指标的人都愿意购买此种类型的房屋,所以不少人为了得到经济利益,会将指标进行转让,这也就增加了发生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的概率,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遵守怎样的原则呢?

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一、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

第一种:拆迁房房价爆升,卖家后悔了

卖方不办理过户,买方就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这类纠纷目前一般是常见。由于房价上涨,原来一般是几十万的房子,现在市场可能百万元,一般就会造成出售方的心态不平衡,往往出售人提出的价格的补贴。买受人不同意的,出售人一般便不过户,买受人只能起诉。

第二种:突然限购导致拆迁房买卖无法完成

配套商品房虽具备过户条件,但由于相关买家的原因(如限购)无法办理正常的过户等因素,卖家就会提出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一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完成的交易,卖家可能还要为买家这几年的损失埋单。因此大家在签订此类拆迁房交易合同时,一定要重视由于过户时间限制,所带来的房产或贬值的赔付风险。

第三种:拆迁房一房两卖引纠纷

出售人一房二卖或抵押给抵押权人造成房屋权属发生动摇,比如本律师遇到昆山的一个案件,出售人将房屋一房二卖,到底谁的买卖合同有效需要司法确认。

如果将房屋进行抵押借款,需要司法确认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合同的效力是否优于买卖合同等均是该纠纷需要审理的内容,需要律师很好把握。

第四种:合同一方买卖期间死亡

交易中买卖任一方当事人死亡,如果符合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可认定为不可抗力,视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解除条件。

具体来说,遇到五种情况,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种:拆迁房突然冒出多个房主

配套商品房来源于安置,拆迁安置协议有可能没有明确安置人,安置人提出对配套商品享有权利。以其他共有权人擅自处分权利,主张合同无效。

二、购买安置房注意事项

部分拆迁安置房是可以交易的,但在交易中存在较大风险。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办理过户手续时间也没有保障。

一般是由于房价的涨跌,或者是由于还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造成的,当然,也有可能是当地实行了限购造成,前两种缘由,双方的权益依旧可以得到保障,但是若是政府机构的固定,就只能终止买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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