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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土地使用税税率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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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最新土地使用税税率是怎么规定的

西安市土地使用税税率是怎么规定的?

1、城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1)一等地区:(27元/平方米、年)东、西、南、北大街、解放路、和平路临街两侧区域。

(2)二等地区:(24元/平方米、年)一环路以内一等地区以外其他地区(含一环路临街两侧区域)。

(3)三等地区:(20元/平方米、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含长安科技园区)、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含草滩生态园区、泾渭工业园区)、曲江新区、莲湖科技产业园所辖区域及与区内区外临街两侧区域,长安路临街两侧区域(南门至电视塔以北,不含电视塔);小寨东西路临街两侧区域(大雁塔十字以西至吉祥村十字以东);二环路以内一、二等地区以外其他区域(含二环路两侧临街区域)。

(4)四等地区:(16元/平方米、年)三环路以内一、二、三等地区以外其他区域(含三环路临街两侧区域)、草滩生态园区、长安科技园及拓展区、浐灞生态园区集中治理区。

(5)五等地区:(10元/平方米、年)本市城六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所辖一、二、三、四等地区以外其他区域。

2、环山公路沿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1)一等地区:(16元/平方米、年)环山公路以南区域。

(2)二等地区:(12元/平方米、年)环山公路以北两公里范围内区域。

西安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

(1)城区一等地区(27元/平方米·年);

(2)二等地区(24元/平方米·年)维持不变;

(3)城区三等地区(20元/平方米·年)暂按14元/平方米·年;

(4)四等地区(16元/平方米·年)暂按9元/平方米·年;

(5)五等地区及长安区一等地区(10元/平方米·年)暂按6元/平方米·年执行;环山路以南及以北两公里以内16元/平方米·年和12元/平方米·年,分别暂按9元/平方米·年和6元/平方米·年执行。

3、阎良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1)一等地区:(6元/平方米、年)区政府所在地(凤凰路街道办、新华路街道办辖区关中环线以南地区)、阎良区经济开发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

(2)二等地区:(4元/平方米、年)凤凰路街道办、新华路街道办辖区关中环线以北地区;北屯、振兴、新兴街道办政府所在地;关山、武屯镇政府所在地

(3)三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一、二等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4、长安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1)一等地区:(10元/平方米、年)韦曲镇、郭杜镇辖区、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2)二等地区:(4元/平方米、年) 王寺镇、引镇、滦镇、东大镇、太乙镇、杜曲镇、斗门镇、子午镇、细柳镇、王曲镇、鸣犊镇、马王镇、黄良乡、五台乡、五星乡、兴隆乡辖区

(3)三等地区: (2元/平方米、年)灵沼乡、大兆乡、王莽乡、高桥乡、杨庄乡、魏寨乡、炮里乡辖区及其他地区

5、临潼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1)一等地区: (6元/平方米、年)区政府所在地(骊山街办)和秦陵街办辖区

(2)二等地区: (4元/平方米、年)新丰、代王、斜口、西泉、行者街办辖区

(3)三等地区: (2元/平方米、年)其他街办和乡镇辖区,非城镇工矿区

6、户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1)一等地区:(5元/平方米、年)县政府所在地

(2)二等地区:(3元/平方米、年) 余下镇政府所在地

(3)三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 机场工矿区、石井镇、庞光镇、草堂镇、秦渡镇、大王镇、涝店镇、祖庵镇、蒋村镇、甘河镇镇政府所在地,涝峪旅游区管委会、太平旅游区管委会所在地及沣京工业园区(以工业园区域划分为准)及其他镇政府所在地

7、高陵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1)一等地区:(5元/平方米、年)县政府所在地

(2)二等地区:(4元/平方米、年) 西安泾河工业园区、西安泾渭工业园区 三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 耿镇镇、通远镇及其他镇政府所在地

8、周至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1)一等地区:(3元/平方米、年)县政府所在地

(2)二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终南镇、楼观镇、马召镇、尚村镇、哑柏镇政府所在地 三等地区:(1元/平方米、年)其他镇政府所在地

9、蓝田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1)一等地区:(3元/平方米、年)县政府所在地

(2)二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其他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 三等地区:(1元/平方米、年)戈牌镇政府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同时在纳税前需要判定自己所在区域的等级。纳税人们在纳税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尽量不要出现偷税、漏税的行为,以免给自己招致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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