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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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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概念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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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合同法》中将融资租赁合同定义为: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同时《合同法》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二、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法》第十四章对融资租赁合同各当事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出卖人成为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之一,出卖人承担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的买受人的权利,如行使买受人的索赔权等。第二,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在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物不承担责任,即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第三,出租人有权选择收回租赁物或者收回全部租金。《合同法》规定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或者收回租赁物,从这一规定使融资租赁不同于经营性租赁,在经营性租赁中,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即收回租赁物,但无权要求支付全部租金,这一规定也充分体现了融资租赁的金融性质。第四,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对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约定,即当事人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由承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通常做法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向出租人支付余值后,取得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