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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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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认定

刑法第148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构成本罪。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销售金额又在五万元以上的,就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既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不构成犯罪,应给予行政处罚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两者之间存在着被包容与包容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本罪为被包容法条,为特别法条;后者为包容法条,属普通法条。为此,刑法第149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能构成其罪,即虽有生产、销售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销售金额如果达到5万元以上的、则应依照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刑。对于既构成本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依照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特殊适用原则而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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