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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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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与非罪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认定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要注意:本罪以“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虽然有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程度,或者虽然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但只属一般参与者,尚不属积极参加的,则都不构成犯罪,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但不知是军事禁区,可按其他有关罪定罪处罚,不按本罪处罚。

二、此罪与彼罪

1、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相同。

其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前罪的客体是军事禁区管理秩序;后罪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

(2)侵害的对象不同。前罪侵害的对象是军事禁区;后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场所。

2、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事禁区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军事禁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军事机关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区。

3、本罪与武装叛乱形式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的界限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中的持械冲击军事禁区,用武装叛乱罪中的持械冲击军事禁区相似。对以武装叛乱形式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属想象竞合犯,按照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武装叛乱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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