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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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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认定

两罪的客体是相同的,即国家的统一;两罪的目的也是相同的,即分裂国家。

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一是实施的行为不同,本罪是煽动行为,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的行为。

二是犯罪形式不同,本罪是任意共同犯罪,即单个人即可构成,后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

三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的故意,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故意。

四是犯罪主体虽都是一般主体,但在实施中是有所区别的。本罪的实行者多为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后罪的实行者则多是窃据重要地位的政界要人,当然也包括民族分裂主义分子。

二、本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虽然两罪都实行了煽动行为,方式也基本相同,而且同属一类犯罪,但它们有如下主要区别:

一是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分裂国家,即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后罪是煽动覆灭现存政权,另立新政权。

二是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不同,这一点从上述区别中即可看出。

三是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统一,后罪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及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主要是各民族感情和爱国主义的问题,后者主要是政治理想、政治信念的问题。

三、本罪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的界限

一是客体不同,本罪客体属国家安全的范畴,后罪的客体则是民主权利的范畴。

二是行为内容不同,从两罪的罪名中就有明确表现。

三是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成立必须具有分裂国家的目的,后罪的成立不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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