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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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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辩护词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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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第(二)项规定,河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的辩护人,依法参加诉讼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通过详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庭审调查,辩护人了解案件事实,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呈请人民法院斟酌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李**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公诉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的行为。被告人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利用网络传播淫秽图片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李**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也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公诉指控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李**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李**被公安机关抓捕以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隐瞒任何犯罪事实,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自始至终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未出现过推脱罪责的情况,也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认罪态度非常好,对自己的行为也非常的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3]6号)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恳请人民法院在对被告的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告系初犯、偶犯,且平日生活表现良好

在本案发生之前,被告没有犯罪前科,且生活中是能够照顾妻子的好丈夫,能够照顾儿子的好父亲,也是悉心照顾父母的好儿子。根据2010年02月09日最高法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对被告的定罪与量刑应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尽量判处缓刑。被告人李**系初犯、偶犯,且平日生活表现良好,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给予被告人宽大处理。

(三)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被告人李**是利用网络下载淫秽图片,再利用网络传播到“乐巢汇”这一网站的,其主观上仅仅是为了让会员或非会员浏览其信息,以赚取网络积分更方便自己观看更多板块信息,自始至终没有上传过自己制作的淫秽图片,也未利用此信息牟取利益。从主观上看被告人李**主管恶性较小;客观上看,被告人李**传播淫秽图片的网站“乐巢汇”是在国外注册的,且国内了解此网站的人群极少,因此,不会有更过国内人群涉猎此网站,因此其社会危害性非常小,同时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综上,被告人李**在主观方面恶性较小,客观方面危害性不大,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其它同类犯罪,对被告判处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符合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适用缓刑的条件

关于被告是否应适用缓刑,依据刑法修正案八有如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被告人李**利用网络传播淫秽图片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较轻,主管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也不存在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至于对其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符合缓刑的条件,辩护人恳请贵院对被告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上述情节,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根据我国《刑法》第72 条的规定对被告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让被告在社会上接受改造。相信被告一定会吸取这次教训,改过自新。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