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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机动车质押合同纠纷我们应该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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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避免机动车质押合同纠纷,我们应该了解机动车质押的潜在风险。

避免机动车质押合同纠纷我们应该怎样做?

一、机动车质押合同的潜在风险:在机动车质押关系中,对质押权人而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出质人将车辆再次抵押或者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因出质人背负其他债务,而导致该车辆被查封。结果是质权人虽然占有了车辆,却不能就该车辆实现优先受偿权。

如果出质人将车辆出质后,又将该车辆抵押给第三方,并且进行了登记,质押权与抵押权并存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虽然质权与抵押权同属于担 保物权,按照物权法的理念,设立在先的担保物权应当优先受偿,但现实中要打赢质权优先与抵押权的官司并费易事,但这不得不说是《担保法》与《物权法》设立过程中的一种疏漏。为防范此类情形,质权人除了及时收取,妥善保管车辆的行驶证和登记证,最好能在设立质权时去车管所登记备案。质权人接受质押车辆后,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车辆被查封的风险。

二、 机动车质押合同纠纷中涉及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在交付机动车时最好进行备案登记以规避纠纷。

不同的法院会依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自由裁量,对于质押车辆被查封后,如何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目前并无明确的审判意见。质权的性质决定了质权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以及交付就可以设立质权,这使得部分当事人有可能私下订立合同,完成交付,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当法院在不能确定质权 的真实性以及权利起始的节点时,往往会依据《物权法》的第二十四条作出对质权人不利的判决,即否认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又可能误伤了质押在先的,真实质押关系中的质权人的利益。虽然有人认为,用区分质押合同并完成交付行为的时间节点来判定权利,如在执行前或查封前设定的动产质权,动产质押行为有效。即使该质物被法院查封,第三人也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法院查封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仍设定质权,质权至始无效,受到损失的第三人有权请求被执行人赔偿损失。但这一方案中,判定在前在后,同样有可能纳入法官的自由裁量意志,使得质权能否得到优先权变得不确定。如果要确保车辆质押关系中质押人的权利,在设立质押权时,可以在车辆交付时到相应的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质押的备案登记,这是实务中能被法院认可的对抗第三人的方式。

以上就是关于避免机动车质押合同纠纷的全部分析和介绍了,该类纠纷很容易出现出质人再次将机动车转而抵押给他人的情形,导致质权人没有办法对抗可能存在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在进行机动车质押时一定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以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损害质权人自己的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苏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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