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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保证期间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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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保证期间的起算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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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


《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均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算

(1)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且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合法有效(即起算点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那么应从其约定,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算保证期间。

(2)保证合同中双方只约定了保证期间的长短,但未约定其起算点,该约定保证期间应与法定保证期间一样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保证期间一般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但若当事人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那么如何起算保证期间?

首先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民法理论上将这里的“必要的准备时间”称为“宽限期”。债权人通过要求债务人履行并给予其宽限期将本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即宽限期届满之日即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于是,保证期间就应当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担保法解释》对此作了肯定,其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律师365的小编就“抵押担保期间应如何计算?”这个问题的回答,当当事人约定好担保期间时,服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好担保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担保期间规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吉林律师。